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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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函詢有關森林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劃分,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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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5/18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24315號

一、復貴公司96年5月2日台英字第096050201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貴公司籌建風力發電廠所需用地,係屬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保安林地,在管理機關尚未變更前,其用地取得仍應向國有財產局申請。

三、有關函詢森林法第8條申請程序,應先由申請事項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森林法第8條所列,得以辦理出租、讓與或撥用之情形,再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8條:「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出租、讓與或撥用國有林地或公有林地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有關證件,經由林地之管理經營機關,在國有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在公有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規定辦理。

四、另有關森林法第9、10條之主管機關,在國有林為本會,公、私有林則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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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9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