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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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對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內申請土石採取,其實際開發面積超過4公頃以上,是否等同林地開發利用砍伐作業之皆伐面積,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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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3/0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03556號

一、復貴府96年2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60501121號函。

二、貴府依森林法第45條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受理採取人申請核發採運許可證時,有關皆伐面積之認定,得參據本局95年1月2日林政字第0941659107號函﹝計達﹞說明,亦即應涵蓋伐除地面上之灌、草本等植被面積計之。

三、至土石採取其實際「開發面積」,是否等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林地開發利用砍伐作業之「皆伐面積」疑義,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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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3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