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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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縣議會第15屆第7次定期大會議員建議放寬平地景觀造林獎勵機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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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5/1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52811號
  1.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5月16日交下貴府94年5月16日府農林字第0940502773號函辦理。
  2. 平地造林計畫之緣起為因應臺灣加入WTO後,國際農產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衝擊,使國內競爭力較差之農產品面臨外來壓力而必須減產,因此政府自91年起利用閒置農地,推動平地獎勵造林政策,藉以解決休耕問題,並減輕農產品產銷失衡之現象,並兼顧農民福祉及維護生態環境。
  3. 參加造林對象為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之平地土地,並位於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以集團造林為原則,造林面積應毗連2公頃或同一地段毗鄰5公頃以上;對有意願參與造林者,經檢測合格後,可給予造林獎勵金及休耕補助,連續發給20年,計每公頃私有土地為161萬元。
  4. 有關再提高獎勵金乙節,茲因造林細粗放經營,造林獎勵金係補助造林所必要之支出成本,包括整地、栽植、補植、刈草等工作,且目前我國之造林獎勵金額較世界各國已屬最高。
  5. 有關獎勵期限太長乙節,平地造林之造林樹種係以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之數種為限,培育長輪伐期高經濟價值林木,以提升國內木材生產潛能並保持安全存量,維護環境生態及增加休憩綠地。
  6. 有關放寬面積限制乙節,茲因各界多次反映面積限制導致民眾參與意願不高,本局業於93年4月28日向行政院前游院長簡報盼依民意放寬申請面積門檻限制,惟基於考量易造成造林地零星分散,影響鄰近農耕環境及配合未來發展休閒觀光產業,目前仍依原規定之限定面積辦理。
  7. 有關前揭事項涉及全國通案政策,本局將錄案修正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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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66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