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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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縣獎勵造林戶○○○君造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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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6/1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09202號

一、復貴府97年5月22日府農林字第0970075324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請本局派員現勘貴縣獎勵造林地1節,鑑於本局前於95年9月11日林造字第0951616867號函示有案,茲因本局非屬地政專業機關,故造林人實際造林位置及面積仍應由縣(市)政府與地政人員詳實確認後,本諸權責自行酌處。是以,本案系爭土地實際造林位置及面積仍請依該函辦理;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原申請人○○○君已歿,查其繼承人○○○君、○○○君及○○○君檢送貴縣頭份鎮公所之陳述意見書,尚有疑義,仍請貴府依據下列原則酌處:

  (一)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對參與獎勵造林給予獎勵金,造林人負有造林及維持林木之負擔,依法務部81法律字第02998號函,「查民法第1148條規定,...,故凡被繼承人之債務,不論係私法上債務或公法上債務,除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之債務外,依我國學者通說見解及參酌日本國稅通則法第5條之立法條例,均得為繼承之標的。」故此應係屬公法上之債務,是以其造林義務係屬非具備一身專屬性,得由造林人之繼承人繼受之;應請貴府改正並向陳述人敘明。

  (二)茲因本案事涉追償範圍,惟究以是否參加獎勵農地造林計畫?抑或係為參與獎勵私人造林計畫?未見貴府敘明;又前開計畫期滿後,貴府是否曾徵詢造林人轉入全民造林計畫,且有無簽立切結書?而今土地繼受人(繼承人)是否願意參與獎勵造林?亦未見說明。

  (三)另查本案所附陳述人意見,稱原申請人○○○於申請及種植造林木時,面積應相符,故認貴府核處追繳金額過高,並查貴府所附造林檢測紀錄卡,本案系爭土地歷年均經貴縣頭份鎮公所檢測合格有案,何以至96年始發現造林面積有不足之情形?複查,貴府所附歷年獎勵金領取表,何以本案85年度溢領面積為0.3公頃,爾後86至95年度竟溢領1.3公頃?是以,本案追償造林獎勵金範圍之疑義,是否自始溢發獎勵金?抑或僅是成活率不足而有待補植?仍請貴府依據權責併案確實查明事實。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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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92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