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大自然
			探索生態之美
走進大自然 探索生態之美

第四節 造林與林產面向

:::
(一) 現行造林政策

遵循「國土復育策略」的現行造林政策,為順應自然、尊重自然及符合環境保育的林業新思維,展現於造林作業方面為「實施新造林政策,復育海島自然綠境」,其具體措施為:

(1)  以森林生態系為基礎,揚棄以往單一樹種之營造方式,選用適地適木的本土樹種營造複層林。
(2)  較高海拔經營區,採自然復育方式使之自然演替,較低海拔區則採適性復育方式加強演替,厚植森林資源。
(3)  落實林地分級制度,加強林木中後期撫育作業。
(4)  加強平地造林及復育海岸林,營造綠色新地境。
(5)  收回環境敏感地區租地造林,加強管理。
(6)  修正造林獎勵政策,加強公私有林輔導。
(7)  減少竹林面積,改植原生而深根性木本樹種。
(8)  加強劣化地生態復育、林木疫病監測與防治。

林務局所選育的造林樹種,針葉樹種有:冷杉、扁柏、紅檜、雲杉、臺灣杉、香杉、小葉南洋杉等,闊葉樹有:臺灣櫸、烏心石、光臘樹、樟樹、楓香、水黃皮、大葉山欖、印度紫檀、桃花心木、茄苳、山櫻花、黃連木、臺灣欒樹、毛柿、象牙樹、木麻黃、草海桐、黃槿、臺灣海桐等。

(二)加強造林之多元化
  1. 國有林生態造林
    凡伐木跡地、低蓄積林地、散生林地、草生地、裸露地等,依森林生態永續經營原則,加強國有林地區造林及營造複層林,以達厚植資源及水土保持之目的;民國90─93年間新植2,140公頃。另對現存人工造林地規畫實施疏伐等中後期撫育,針葉樹林中逐步混合闊葉樹種造林,增進人工林生態的多樣性;民國90─93年間完成121,578公頃。另剷除有害植物小花蔓澤蘭為害面積26,246公頃(民國92─95年擴大就業政策);民國94─95年完成劣化地復育計1,142公頃,國有林撫育面積30,010公頃。
     
  2. 獎勵民間(全民)造林
    民國85年7月賀伯颱風於中部山區及西部海岸成災後,政府推動並獎勵「全民造林運動」,民國86─93年間完成新植造林8,450公頃,91─93年間完成撫育13,571公頃;其獎勵辦法訂定:(1)農牧用地及私有造林地每戶,前6年每公頃發給新植及撫育費計25萬元(1×10萬元+5×3萬元),第7─20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計28萬元(14×2萬元),20年合計53萬元。(2)國有林班地承租造林每戶,前6年每公頃亦發給25萬元,第7─20年每公頃計發給14萬元(14×1萬元),20年合計39萬元。民國86─93年間完成造林面積38,899公頃後停辦。

    因應2002年臺灣加入世貿組織(WTO)後,調整農業生產結構、輔導農民及農業造林,配合獎勵與補助以提高造林意願,每戶獎勵金額除造林撫育費用比照全民造林標準外,尚比照休耕地基準加發每公頃每年5.4萬元,故私有林地每公頃獎勵金20年 總額高達161萬元(53萬元+20×5.4萬元),國有租地每公頃之獎勵金20年總額高達147萬元(39萬元+20×5.4萬元);但其限制條件為,造林面積應毗連2公頃或同地段應毗鄰5公頃以上。民國91─95年間完成「平地造林」8,469公頃。
     
  3. 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

    林園綠地生態景觀綠美化之「平地景觀造林」,係就城鄉邊緣地帶、鐵公路兩側、河川隄防高灘地、風景遊憩地區、離島地區、學校及各種公共場所開放空間,(凡海拔低於100公尺而坡度小於5°的平地),積極植樹綠化;預計將完成景觀造林及綠美化面積3,250公頃,另離島地區水庫周邊、學校及社區完成250公頃;民國91─95年間,實際完成林園綠地(造林)1,896公頃,綠化地方及補助社區環境綠美化1,274公頃,合計3,170公頃。
     
  4. 海岸林生態復育

    臺灣本島(含貼近離島)海岸線全長1,239公里,另澎湖列島海岸線327公里。本島沿海地域因土地開發利用、長期抽取地下水及海隄設施等破壞,面臨林地消失、地層下陷惡果(全臺下陷205,700公頃,其中雲林縣88,000公頃最多,臺南縣29,400公頃次之,嘉義及臺北縣各25,000公頃,屏東縣20,000公頃,宜蘭縣17,000公頃,其餘1,300公頃),以及海岸突隄效應(海岸結構物如丁壩、防波隄等,因阻絕沿岸輸沙而導致輸沙上游側海岸即隄前堆積、輸沙下游側海岸即隄後侵蝕之現象)等環境威脅。加以全球氣候暖化、冰原融解而海面上昇,每逢颱風暴雨,沿海地區成為水鄉澤國,人命財產損失難期。

    為持續推動海岸林生態復育(海岸地區保安林造林),預計民國91─95年間定沙740公頃,新植320公頃,營造複層林460公頃;民國91─95年間計完成定沙951公頃,新植394公頃,營造複層林453公頃。另於西部海岸11縣市中68臨海鄉鎮,離海岸線3公里內約17萬公頃(全下陷地面積之82.6%)低生產或地層下陷農地,以適地、適生樹種建造海岸環境景觀林帶,於民國90─94年間新植造林2,000公頃,撫育100公頃。

(三)林產物事業制約及輔導
  1. 伐木限制政策
    民國86年5月行政院令修正「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自87至90年度4年間,每年伐木量以不超過20萬m3為原則(原案為最高限額不得超過50萬m3),全面禁伐天然林(原案為禁伐國有林事業地內之天然檜木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地區;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另、租地造林成熟木竹或公共工程依法申准處分之障礙木,仍得准伐採。所有伐木作業除為平地人工造林木外,凡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環境,或皆伐面積4公頃以上者,均應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
     
  2. 木材產銷輔導
    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每月執行木材市價調查,每季(1、4、7、10月)執行生產費調查,每年度執行森林主副產物生產量統計。民國90─95年度臺灣地區國有林處分及公私有林採收之森林主副產物,合計林木面積3,778公頃,材積為402,117 m3;竹林面積2,532公頃,數量為11,024,773枝。

    民國93年1月增訂「森林法」規定:天然災害土石流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須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如期完成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取清理。民國93─94年間多次颱風產生大量漂流木,經有關單位打撈得用材9,899 m3,枝梢樹頭(薪材)暨廢棄木84,374公頓。
     
  3. 臺灣木材供需問題
    臺灣向為木材求過於供地區,民國85─94年由國外進口木材年均7,233,593 m3,本地年均生產28,751 m3,木材自給率僅得0.4%;同期10年間年均出口木材1,275,637 m3,本地年均需用材5,957,956 m3(7,233,593─1,275,637)原木外,尚須進口大量紙漿及木材半製品。許多木材出口國因國際環保團體強烈反對破壞森林的重大壓力,各自縮減其出口量,臺灣多年來「以鄰為壑」式的材源策略已面臨挑戰;未雨綢繆之道,為臺灣林業林學界所必須面對的課題。
(四)林產物利用新途徑
  1. 現階段林產物之多目標利用
    林產科技之研發(R&D),現以人類環境共生與資源永續利用為目標,重點有4:(1)木竹材特殊化學成分分析應用,(2)奈米(Nanometer)炭材研究利用,(3)永續性生質能源開發,(4)木竹材加工技術改進。民國93年度,林業機構曾有研發臺產木竹材應用於水質、土壤改良,民生用品及精品家具設計,生態工法材料與木結構建築,另萃取土肉桂、相思樹、錫蘭橄欖等化學特殊成分,應用於醫療、環保藥物或生物技術等方面用途,尤於竹炭產業之輔導最為積極。
     
  2. 竹炭產品之應世
    將4─5年生成熟竹稈、經煙薰、氣乾後入窯以700℃─750℃高溫燒製成「竹炭」,其吸附力為日製「備長炭」之5倍,礦物質(K,Na,Ca,Mg)含量為備長炭之3倍,擁有遠紅外線而具溫熱效應,日本人久已多方利用此特性,譽之為「黑鑽石」;按備長炭為日人所倡製的一種白炭,質硬重、高含碳、耐久燒,用於餐廳燒烤食物。

    民國88年921臺灣中部大地震後,林務局為輔導竹產業之創新發展,整合產官學資源建立「竹炭業策略聯盟」,依竹炭產品各別特性如調濕、除臭、淨水、保持溫熱、阻絕電磁波等,制定不同的市場目標或利用方向,諸如自來水加入竹炭用於泡茶煮飯、可淨化水質並補充礦物質,竹炭紡織品因促進末梢血液循環而具養生、保溫、促健作用,其餘竹炭產品如洗髮精、沐浴乳、洗面乳、面膜以及高溫蒸餾竹醋液等,皆具除臭、防腐、殺菌作用;迄今竹炭已成功開發出115項產品。民國93年6月中旬臺北市「國際食品展示會」中,林務局參展竹炭原料之麵包、芝麻酥、花生糖、棒棒糖等新奇食品,以及添加竹醋液的雞飼料及番茄栽培液等;94年2月日本愛知縣有國際博覽會,臺灣以竹炭科技研發成果獲邀參展,膺極佳評價者有:(1)竹炭導電平台,世界首創竹炭電容代步車,竹炭電容海水淡化機;(2)竹炭紡織衣物,具保溫、透氣、抗菌、 遠紅外線、阻隔電磁波等功能,產品獲國際行銷商譽;(3)時裝表演服飾,著竹炭紗料客家衫;(4)竹炭製作竹琴、管鐘、陶鐘、風鈴、沙鈴等樂器表演。
瀏覽人次:3679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