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大自然
			探索生態之美
走進大自然 探索生態之美

森林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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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林撫育
(一)林木育種育苗
為配合國際淨零碳排的趨勢,本署持續推動之國土生態綠網、提升木材自給率、增加森林面積等政策,並執行相關造林計畫。為因應各造林計畫及地方政府、民眾造林綠美化所需,持續培育並提供優質苗木。
林木因為生長週期長,故優良基因的保存、選育及改良工作格外重要,除選擇優良之母樹進行採種外,亦設置母樹林、種子園、採穗園等,以生產大量優質種子、穗條等供育苗。取得優質之材料後,便進行育苗相關工作,包含除草、澆水、施肥、照護、撫育、換床等,持續給予以苗木最佳之照顧,以確保提供最大量優質苗木供後續造林綠美化。
(二)國有林、海岸林及陸域關注區生態復育造林
1.國有林造林
係國有林範圍內之造林工作,依林地分區經營原則進行造林規劃,如在林木經營區範圍,建造以木材生產為目的之經濟林,在國土保安區內,則以當地原生樹種為原則,保留林地內既有林木並採多樹種混植,營造近似天然林之林相。
2.海岸林造林
造林範圍以海岸沿線區外保安林為主,依其位置、功能及目的,分別種植不同造林樹種:海岸第一線以具抗風、抗鹽霧、耐旱及耐淹水之樹種混植,作為防護第二線造林之基礎,海岸第二、三線以營造多層次樹冠為主,樹種包括喬木、小喬木或灌木類,強化海岸保安功能。
3.陸域關注區生態復育造林
為鏈結中央山脈與海岸生態系間之生物棲地,以全臺平地海岸至淺山間之綠網關注區域為範圍,選擇河川兩岸及農田溝渠岸邊土地、鄉鎮道路旁、內陸老化海岸林等劣化空隙土地,運用在地潛在植被、近自然林、因地制宜、生態優先、適地適木等生態復育原則,擇定合適的生態植被復育方法,種植當地原生植物,營造多樣化複層植栽廊道及綠帶間連結,導引生態系朝向穩定狀態,以提升淺山生態棲地功能及生物多樣性涵養力。
二、林產利用與產銷輔導
(一)人工林生產規劃
為提高國產材自給率,規劃合理且穩定之國產木竹材供應策略,基於國有林採分級分區管理之原則,盤點人工林永續經營生產區位,依據人工林清查結果,以國有林事業區為單位評估其交通可及性高,林況地況優良,無國土保安及環境敏感疑慮之區位,列為具經濟生產潛力區,進行長期、整體性的經營與利用規劃。
引進創新林業技術與省工高效能林業機具,導入智慧林業生產管理模式,及發展林業職能基準與能力鑑定證照制度,提升林業從業人員的技術水準,確保林業生產作業安全,提高生產效能,透過有系統的生產規劃與友善環境作業,建構永續林業生產體系。
(二)林產物處分、循環資材利用
1.林產處分
盤點並調適不合時宜之林產法規,務實簡化伐採與投標作業流程,鑒於目前所生產之木材多屬柳杉、杉木等樹種,不宜拘泥於過去針對天然林生產紅檜、臺灣扁柏等貴重木所設定之規定。
2.循環資材應用
林木撫育或收穫所遺留枝梢材或枝葉等剩餘資材,可提煉精油或純露,並轉化為高單價精油香氛產品,剩餘資材可再作為菇包、生質顆粒或回歸林地養分,使林木資源作最完整利用,創造整體林業收益。
(三)林下經濟
在不破壞森林環境與組成,維持森林樣貌及功能原則下,適度開放林農於林下經營森林副產物之經營型態,藉以分享森林生態系多元服務價值,俾於林木漫長收穫期間,支撐林農生計,使山村部落綠色產業經濟得以穩定發展,並將陸續試驗評估具經濟價值之品項。
(四)多元輔導方案
為輔導公私有林朝向森林永續經營,及發揮森林多元服務價值並創造多元產業價值,自2019年全力推動「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以多年獎勵私有地之造林地為基礎,獎勵期滿後規劃有計畫性林木生產及利用,透過「夥伴」、「多元」及「友善」之核心價值,搭配媒合專業輔導團隊之協力,輔導私有林進行合理之森林經營,並於造林木達輪伐期或收穫前,適度發展林下經濟活動、森林育樂等多元經營方式,而參加方案之林農團體平均年營業額至少可提升15-20%以上,有助於增加林農收入,以維持長期經營森林之能量,此外,政府投入資源輔導及提供林農森林經營技術諮詢服務,及每年計畫補助育苗、新植及撫育造林、疏伐、作業道開設及維護、林業機具採購、環境監測及森林經營所必要資材等項目,以減輕林農營林成本負擔,後續則依產業不同需求,對應不同政策工具,銜接國內產業鏈,達成振興林業目標。
三、樹木保護
(一)樹木保護
森林以外樹木,可提供都會城鄉各項環境公益功能,但為發揮樹木在生態環境上之功效,維護管理上須更加以重視,以避免因受疫病蟲害、栽植維管不當枯死,或於颱風等天然災害時產生倒伏,進而危及行人、車輛或居家房舍等公共安全問題。依森林法第5章之1樹木保護專章及相關條文規定,辦理樹木保護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督導與輔導地方政府推動受保護樹木之普查與認定、造冊公告及管理、審查受保護樹木相關移植及復育計畫及其施工相關事宜,推動與建置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及研訂樹木保護施工技術規範。
(二)本土林木種原保育
保存本土林木種原與規劃原生植物多元應用之發展、研究、執行及管理,並督導各級政府辦理入侵植物移除及林木疫病、蟲害防治相關業務計畫擬訂之審核、執行及督導。
(三)林業災後應變
對於森林因遭受風災、水災、旱災等天然災害致災後,依據災害防救法、森林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等規定,對受損森林之重建,辦理林業天然災害救助。另針對因天然災害漂流出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督導各級政府與公共事項,執行打撈、集運、清理、處分或公告供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等災後應變措施。
瀏覽人次:814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