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617010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717007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717010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有具體明確及一致性之評估基準,並作為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諮詢委員會)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野生動物評估分類為保育類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哺乳類動物,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一。 三、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淡水魚類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棲地內之優勢度現況。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3.生活史類型。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二。 四、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昆蟲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 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狀況: 1.野生族群分布。 2.野生族群的族群量。 3.野生族群趨勢。 4.野生族群的數目。 (二)特有性。 (三)面臨威脅: 1.棲地受法令保護狀況。 2.採集壓力。 3.棲地消失速度。 (四)易受害程度: 1.棲地與攝食專一性。 2.生殖或行為的特性。 3.完成生活史的特殊需求。 4.人工飼育情形。 (五)價值: 1.當地居民文化價值。 2.社會價值。 3.國際評價。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三。 五、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昆蟲以外無脊椎動物、海洋魚類、海龜及鯨豚,依個案進行評估。 六、非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本會得參考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附錄一評估之;屬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本會得參考華盛頓公約附錄二及附錄三評估之。必要時,並得參考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之紅皮書辦理。 七、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經依本要點評估後,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分類為保育類,經本會公告後,如對該分類有修正意見,或認臺灣地區原生種之一般類野生動物應評估分類為保育類者,應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議案: (一)提案者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提案緣由。 (三)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世界自然保育聯盟紅皮書之說明。 (四)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之說明。 (五)提案物種評估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物種分類階層(綱、目、科)、學名(含屬名、種名及亞種名。如無亞種名,免載)及中文名。 2.目前保育等級及建議保育等級。 3.野生族群之分布。 4.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5.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6.棲地現況。 7.利用及交易現況。 8.受外來種威脅狀況。 9.參考文獻或資料。 10.諮詢專家之姓名及其履歷。 11.其他。 八、提案者依前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不符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得敘明理由退回。 九、提案者依第七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符合規定且記載完備者,本會應先審查該議案之物種有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後,再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經本會審查認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將無需進行評估分類之理由通知提案者並提諮詢委員會報告。 (二)經本會審查認有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提交諮詢委員會審議。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