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政字第 891720148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各林區管理處執行森林保護工作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考單位,分為林區管理處與工作站二部分辦理。林區管理處部分全部列入考核,工作站部分以抽籤方式抽考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考核時間定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四、考核人員由本局局長指派高級人員擔任,有關考核作業由本局林政組負責森林育樂組協助辦理,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督導。 五、考核項目及評分比率如左: (一)森林火災防救工作占百分之三十六。 (二)森林護管工作占百分之四十四。 (三)森林保育及服務百分之十。 (四)綜合事項占百分之十。 前項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 六、考核成績之計算如左: (一)工作站部分:依照評分表考核項目評分,一百分為滿分。 (二)林區管理處部分:依照評分表考評之得分,再與轄屬受考核工作站之平均得分平均之。 七、獎勵名次: (一)林區管理處部分:以評分最高之前三名獎勵之,但成績不得低於八十分。 (二)工作站部分:以評分最高之前六名獎勵之,但成績不得低於八十分。 八、考評結果成績優良單位,各單位主管(處長、工作站主任),業務主辦課(股)長及承辦人,依左列標準予以獎懲,其餘督導及協辦人員減一等比照之: (一)林區管理處部分: 第一名:記功二次。 第二名:記功一次。 第三名:嘉獎二次。 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二)工作站部分: 第一名:記功二次。 第二名:記功一次。 第三名:嘉獎二次。 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