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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步道設置管理要點

  • 發佈日期:104-10-13
  • 編修日期:113-06-27
  • 發文文號:林育字第1132450164號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為設置及管理自然步道,維護自然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然步道:指位處山岳、海岸及郊野地區等自然環境,經林業保育署核定,並由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地區分署)設置及納入管理之國家或區域步行體驗廊道,含既有之自然物及步道設施。步道本身應具備國家或地區自然人文或景觀美質之代表性,並能提供國民生態旅遊、自然體驗、環境教育、休閒遊憩、森林療癒或景觀欣賞等機會。
(二)步道設施:指地區分署以提供及協助民眾步行體驗使用為目的,所設置管理之自然步道公共設施,包括排水、棧道、橋梁、平臺、欄杆、牌誌、山屋、營地、衛生設施等人工構造物。
三、地區分署應成立自然步道設置管理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除地區分署人員外,依實際需求,得延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共同組成,提供轄內自然步道設置管理之決策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自然步道之選定、變更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自然步道經營管理相關計畫之審議、協調及督導。
(三)其他有關自然步道推動發展之重大事項。
四、地區分署評估有下列條件之一,且無本要點第十五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形者,經審議小組通過,提報林業保育署同意後,得優先設置為自然步道:
(一)具備國家或地區自然人文、景觀美質之代表性,能提供國民生態旅遊、自然體驗、環境教育、休閒遊憩、森林療癒或景觀欣賞等機會之潛力者。
(二)經管理機關認定,設置後有助於林業經營及自然保育政策推展者。
五、已完成設置之自然步道,地區分署應彙整其步道名稱、路徑軌跡、使用困難度分級及重要步道設施位置等步道資料,提報林業保育署備查,並上傳於林業保育署設施管理相關網路系統,變更時亦同。
六、自然步道應優先使用既有路徑,維持步道區域之原有自然度、地形、坡面及人文價值。如有設置步道設施之必要,應配合周圍環境,依其地形地勢設計,儘量降低設施量體,採用環境友善材料。
七、地區分署應以使用者為導向,參據林業保育署自然步道之使用困難度分級標準(附件一),召集審議小組界定自然步道之使用困難度分級為0至6級,作為使用者之行程規劃準備參考。
步道主(支)線、分段或步道群各步道之困難度分級不盡相同者,得分別界定之。
八、地區分署應依自然步道所在區位,視經營管理需要於步道入口告示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所定之禁止、管制及應經許可事項。
九、使用中之自然步道,地區分署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為維護自然步道之安全,地區分署應參據林業保育署自然步道之經營管理分類標準(附件二)進行步道分類及整建管理,並依下列原則訂定巡查次數。
(一)第一類步道,指鄰近聚落或遊憩區,符合大眾健行及賞景需求,可及性高,且安全便利之一般性步道,至少每年巡查十二次。
(二)第二類步道,指深入山林自然度較高地區,能滿足自然體驗及生態學習需求,旅程較長,須基本裝備者,至少每年巡查六次。
(三)第三類步道,指符合自然研究、環境保護及體能挑戰目的之路線,至少每年巡查三次。
地區分署應依巡查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三)執行自然步道之巡查記錄及紀錄之查核。
十一、自然步道因故無法使用,地區分署應就部分或全線暫停開放。
自然步道位於其他相關法令所保護或管制之區域者,地區分署得通知該法令主管機關步道開放情形,作為其保護或管制措施之參考。
十二、地區分署應視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天氣警特報,依下列標準管制自然步道:
(一)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颱風路徑潛勢預報二十四小時涵蓋範圍內,行程需二日以上之自然步道暫停開放。
(二)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警戒區內自然步道暫停開放。
(三)鄰近自然步道之氣象觀測站雨量或中央氣象署發布預測雨量預測值達豪雨標準,該自然步道暫停開放。
(四)中央、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相關管理機關評估應暫停開放時。
(五)其他緊急情況,經地區分署認有管制之必要時。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管制標準,地區分署得視自然步道之現地需求調整,報林業保育署備查。
第一項各款管制原因消滅後,地區分署應視步道受災影響情形,評估公布開放時間。
十三、地區分署應將自然步道資訊及使用困難度分級登載於林業保育署建置之森林育樂入口網站,並應視需要隨時更新,供使用者行程規劃準備參考。
十四、為促進自然步道之公眾參與及認養,地區分署得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林業保育署國家森林志願服務綱要計畫,訂定志工運用管理作業要點,召募志工;並得與合法登記之公、私事業、學校或團體簽訂服務協議或認養計畫。
十五、地區分署評估廢止、變更既設自然步道,應考量下列條件,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提報林業保育署核定:(一)遊客使用率偏低,顯無維護效益者。
(二)曾受災害影響,災損嚴重、路基流失或地質尚不穩定,修建困難者。
(三)易受災害影響,致修建經費或維護成本偏高、修建顯有困難或有潛在安全風險者。
(四)步道之聯外道路長期中斷或養護不佳者。
(五)其存續對國土保安、生態保育、水土保持、水源水質水量、林業經營、保安林功能有妨礙之虞者。
(六)其他經地區分署評估有無法永續經營之情形者。
(七)其他機關或單位有意願接管者。
十六、自然步道之設置、變更或廢止,涉不同地區分署轄區者,該地區分署應徵詢其他相關地區分署意見後,提報林業保育署核定。
十七、已廢止之自然步道,地區分署應儘可能恢復植被覆蓋,原步道設施有安全之虞或無存續需求者,應予拆除,並更新相關步道資訊。
十八、自然步道位於森林遊樂區內者,其設置與管理,應依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達成年度步道關鍵績效指標或於步道及登山管理有其他重大建設、公私協力突破、創新發展等特殊事蹟者,相關有功人員得依實際貢獻度予以敘獎。
前項敘獎應於達成年度績效指標或績效被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但逾期有正當理由,經簽奉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附件1-自然步道之分級
格式:pdf 下載次數:159
附件2-自然步道之分類
格式:pdf 下載次數:143
附件3-1-自然步道巡查標準作業程序
格式:pdf 下載次數:131
附件3-2-步道巡查紀錄表
格式:pdf 下載次數: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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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