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3月8日府原產字第0940016252號函。 二、本案既經府會同鄉公所派員檢測會勘清查,本局同意由土地權利人提具相關申請書件辦理造林登記卡變更記載,另造林地若依規檢測合格,准予於登記卡變更完成後發放該年度之造林獎勵金,檢測不合格者,亦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造林獎勵金之發放以實際造林地之實測面積為計算基礎,若該實測面積小於原申報造林地點面積,則仍應追回溢領部分之獎勵金。 四、請貴府持續並加強辦理轄內全民造林地之清查業務,依實核發獎勵金,以節省公帑。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