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94年3月25日原民經字第0940008385號函。 二、依據貴會92年8月19日原民經字第0920025450號函示,「新植造林及撫育管理獎勵金發放,為避免不可預期之民事糾紛,造林人死亡應俟辦妥繼承後發給獎勵金」,本案建請仍依該函示辦理,新竹縣政府並應定期前往檢測,以為後續補發獎勵金之依據。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