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7月1日府原產字第0943022013號函。 二、本案林農於參與全民造林獎勵期間,於未完成合法土地所有權前,仍請貴府依規辦理檢測工作,俟程序完成後,再予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核發造林獎勵金。爰仍請先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該造林地是否得以取得合法之土地耕作權利後,再予續辦全民造林獎勵事宜。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