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7月26日府農林字第0950074758號函。 二、為維持獎勵造林成果,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均應審慎查核所有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之案件;本局前於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2號函示「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有案,仍請貴府依前揭函示辦理。 三、如仍有疑義,請依上揭規範提具相關書件乙式10份,俾憑提送專案小組審核。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