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11月20日北府農林字第0950797729號函。 二、依據本局前於94年12月8日林造字第0941741582號函,召開94年度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查核暨期末檢討會議紀錄案,其中案由二:研議追回獎勵金之方式,以及是否可分期繳回獎勵金案,該案決議如下,先行敘明。 (一)經各執行機關查核後,屬未造林或毀損造林地須追賠獎勵金之案件,應1次繳回,避免後續追繳不易。 (二)造林地經實測後,請領獎勵金之面積大於實際造林面積者,此屬溢領案件,考量林農尚須每年撫育造林地以請領獎勵金,類似案件,應可同意由當年度須核發撫育獎勵金中逐年抵扣。 (三)有關追繳部分原則上應由林農切結:同意由當年度須核發撫育獎勵金中逐年抵扣,若抵扣完畢時則以1次繳回方式 辦理。 (四)若林農共有2、3筆造林地,其中1筆不符獎勵條件時,由其他筆獎勵金抵扣。 三、本案請貴府應確實詳述疑義案由,並檢送相關證明資料(申請書、切結書、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土地登記謄本、歷年提領清冊及現勘紀錄影本、現勘照片等)過局後,俾憑辦理後續釋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