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12月14日府農林字第0950379595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有關應加利息賠償己領取之造林獎勵金1節,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台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與造林戶參與獎勵造林之時點無涉,是以,本案仍請貴府依規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