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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1年前申請參與獎勵造林案件,於追繳造林獎勵金時,是否需加計利息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5/12/18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51660720號

一、復貴府95年12月14日府農林字第0950379595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有關應加利息賠償己領取之造林獎勵金1節,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台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與造林戶參與獎勵造林之時點無涉,是以,本案仍請貴府依規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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