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60008790號函。 二、又本案依據貴府95年11月6日府農林字第0950138267號函說明三略以,原造林地既已改植生薑而遭毀損,並於收成後始向貴府申請補植,顯已違反本要點第7點之規定;是以,仍請貴府依據本局於95年11月8日林造字第0951659308號函示辦理。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