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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林農參加全民造林計畫後,因發放資格不符及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應即追賠造林獎勵金,惟逾期未繳案件,請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

  • 發佈日期:095/06/26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51654892號

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6月22日府農林字第0950179998號函辦理。

正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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