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月31日府農林字第0960017683號函。 二、全民造林獎勵金之發放,應以實際造林面積且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檢測合格在案者,以作為核發之依據;參與獎勵造林人如有實際造林面積小於原參與獎勵造林面積之情形,仍須依規追回溢領之造林獎勵金,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君實際造林面積尚包含苗栗縣泰安鄉南洗水段○○○○、○○○○-○、○○○○-○地號等3筆,共計0.2290公頃;惟渠等土地經查非屬○君所有,是以仍應提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證明書件,以符行政程序;另造林面積不足部份,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規儘速請造林人返還溢領之獎勵金。 正本 :苗栗縣政府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