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9月4日府農林字第0950113879號函。 二、有關自備種苗補貼金部份,依據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第5點第2款規定,略以……得於造林年度前1年半申請,經各該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核准後,……補助之。惟經查本案之自備苗木補貼金於造林第2年度核發在案,並非在造林第1年度核發,此節疑義仍請貴府查明原因函復本局後,俾憑辦理後續釋疑。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