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4月9日府農林字第0960095978號函。 二、經查本案○○○君參與全民造林計畫在案之造林地之造林檢測紀錄卡,自91年迄今未有檢測紀錄,爰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應依據權責執行造林成果檢測工作,並輔導造林人維持造林成果,此節疑義有無疏失之責,貴府自應切實檢討。先行敘明。 三、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6日農訴字第0950167081號函,訴願案決定由貴府於2個月內查明事實另為適法之處理。故貴府自應依據訴願決定書先行查明後再議。 四、是以,仍請貴府依據說明二及三事項查明後敘明原因,併案報局憑辦。 正本: 臺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