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署95年11月17日農糧企字第0950164678號函。 二、經查造林木查估補償相關規定,係按有無利用價值區分為二: (一)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佈最新單價為準。 (二)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三、惟景觀花木區分1節,因非本局業務範疇,未便擅專。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