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9月28日府農林字第0950098549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獎勵樹種詳如附件,且為避免其他植生影響造林木健全生長,不宜間植非本要點規定之樹種或作物,先行敘明。 三、據報○○○君造林地間植非本要點規定之樹種,惟經貴府檢測合格在案,又據貴府稱間植之樹種未影響造林木生長;爰,請貴府本諸權責,自行酌處。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