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9月26日府農林字第0950126263號函。 二、本案據貴府查○君所植樹種,當初因貴府未培育,故由林農自行購買,並經貴府檢測造林合格後,於第2年度核發自備種苗補貼金在案;是以,有關造林獎勵金追償認定,得依本局前於95年9月5日林造字第0951657159號函釋辦理。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