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農林字第09401068280號函辦理暨復台端94年7月20日申請書。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造林登記卡,排定日期,於造林3個月後,檢測造林成果。此處所稱「造林三個月後」,係不論新植或補植工作,況補植亦屬新栽植之工作方式之一。是以,花蓮縣政府於93年度前往台端所轄造林地進行檢測工作,檢測不合格,依據要點第6點規定,獎勵金不發給亦無法追溯。惟該造林地如於94年度檢測合格,當可依規核發第4年造林獎勵金。 正本:○○○君 副本: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