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8月9日府農林字第0960265821號函。 二、本案仍請貴府確實依本局96年7月31日林造字第0961612075號函(計達)說明,儘速查明疑義,擬具處理意見,併案補送相關書件過局後,俾憑辦理後續釋示。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