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8月9日府農林字第0940217268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追賠獎勵金利率係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利率為準,亦即以貴府蘆竹鄉公所附件計算方式二為適用。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