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4月8日府農林字第0940090677號函。 二、經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2項業已明確規範略以,利率係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與其利率變動並無關聯,且應全數追回已領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