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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加計利息追繳造林獎勵金之計算方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4/04/13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41651834號

一、復貴府94年4月8日府農林字第0940090677號函。

二、經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2項業已明確規範略以,利率係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與其利率變動並無關聯,且應全數追回已領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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