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5月23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396618號函。 二、承租人於參加全民造林獎勵期間,該筆土地如未完成續約程序前,獎勵金暫不予核發,惟貴府仍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檢測工作,並俟續約程序完成後,再予核發獎勵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