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4年6月2日府農林字第0940116967號函。 二、有關「農地造林計畫」獎勵期間係為六年,且並無訂定應加計利息繳回獎勵金之罰則規定。原參與獎勵農地造林之農戶,六年期滿後,可自由選擇是否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參與獎勵。若農戶由農地造林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參與獎勵,則需依規檢附切結書,並撫育造林木至其達到二十年生為止,否則即應加計利息歸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本案請貴府查明,原參與獎勵農地造林之農戶是否有意願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參與獎勵,農戶若無意願轉入則應於六年獎勵期滿後予以註銷,惟其已領取之獎勵金若超過六年之農地造林獎勵期間,仍應視為溢領之全民造林獎勵金予以追繳,方可註銷。 四、另請貴府妥為向貴轄造林戶說明相關規定,以平民怨。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