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3月5日府農林字第0960039243號函。 二、本案造林地因係屬承租三七五租約之耕地,非屬私有土地,且至今本案租約已遭註銷在案,申請人○君尚未有合法使用土地之權利,故不適用本局96年2月5日林造字第0961740197號函釋(諒達);先行敘明。 三、是以,仍應俟貴府依據本局前於96年1月30日林造字第0961602190號函(諒達)說明儘速查明,並補送相關資料過局後,俾憑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