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8月1日府農育字第0950105177號函。 二、貴府已認定本案係屬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之計畫,即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是以,本案造林戶欲放棄造林,請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須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並請貴府繳還收回之獎勵金。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