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4月18日府農林字第0960103154號函。 二、依據本局94年11月29日林造字第0941625478號函(諒達)釋示,係針對有意繼續補植撫育林地之林農,且該造林地未任其荒廢者,本局同意免予加計利息追賠已領取之獎勵金,是以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自應本諸權貴,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貴府於90年檢測○君之造林地為不合格後,未依據本要點第5及6點規定,切實執行歷年造林成果檢測工作,且未輔導造林人補植造林木,此節疏失應請貴府切實檢討,並擬具改善處理措施;惟造林人未補植造林木,並未維持造林成果,此節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應請貴府確認;倘貴府認定對○君之原處分不應撤銷,則○君即可保有原處分受領之利益;如貴府認定應予撤銷對○君之原處分,則撤銷之效力應由貴府依據權責,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辦理。 四、本案茲因造林戶○君強烈表達補植撫育之意願,貴府係屬原處分機關,應本諸權責,依據說明二、三與貴府法制人員研議後,自行酌處。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