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民會99年6月10日原民經字第09900224342號函辦理暨復貴府99年4月30日府原產字第0990109338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相關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確實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造林地無法復植,經審核確定後得免繳回所領取之造林獎勵金,並予以停止造林,註銷相關書面資料;惟如非屬造林地崩塌流失或其他無法復植之原因,均應進行林地整理,並予以補植。 三、檢附本局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2號函發之「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1份供參。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