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99年1月15日花作字第0998230041號函。 二、有關獎勵輔導造林案件之申辦,主要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申請案如符合該辦法之對象、區位及新植造林方式等,則可據以辦理。有關旨揭函示係適用於全民造林計畫,惟不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目前尚不適用於獎勵輔導造林計畫。 正本:本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副本:本局各林管處(花蓮處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