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12月6日府農林字第0950339101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1月27日86農林字第86030060A號函發研商獎勵造林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九):「接受獎勵造林者,有任其所種樹木荒廢枯滅,或拔掉或毀損等情事,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的獎勵金,請各相關機關於核准獎勵之時敘明,並取得承諾書。」,爰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於核發造林獎勵金時,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7點第3項規定,要求造林戶簽立書面切結;先行敘明。 三、全民造林計畫推行迄今,因貴府未落實執行,致使無法取得造林人之切結書,該項疏失應請貴府確實檢討妥處。 四、茲因本要點現行規定未做修正,有關貴府函詢如未取得造林人之切結書時,可否續發造林獎勵金1節,本局歉難同意;惟如貴府為鼓勵貴轄林農繼績善加管理造林木竹,仍請貴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提具具體可行方案報局,俾憑釋復。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