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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造林計畫之造林獎勵金追償疑義,有關事涉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性,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察照。

  • 發佈日期:096/03/02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740294號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6年2月15日府農森字第0960010630號函辦理。

二、依據法務部90年3月22日(90)法令字第008617號函釋略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三、檢附前揭法務部函釋資料1份,敬請大會通知貴管項下各受補助單位,依該函釋辦理。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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