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99年4月14日花作字第0998230266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案如符合該辦法之區位、對象及新植造林方式等,則可據以辦理。獎勵造林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現場勘查後,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予以核准之。 三、本案據報○君造林地種植桂竹,於近二年分別4次申准擇伐有案,經擇伐後桂竹萌芽生長覆蓋良好,依此判斷,該造林地不宜再全面伐採後申辦獎勵輔導造林,請貴處輔導○君持續撫育管理該竹林,維護良好的林相。 正本:花蓮林區管理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