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11月10日屏府原產字第0990265984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的立法旨意,係以獎勵造林方式,期達成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等目標。全民造林計畫申請人經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核准參與後,須依林業主管機關指導,從事造林工作,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本案請貴府本於權責並依據相關規定輔導林農從事造林撫育工作。 三、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自實施起,檬果(芒果)列屬於獎勵造林樹種,惟限以林業經營方式種植,即至89年度始予以刪除,不再列入獎勵造林樹種。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