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3月3日府農林字第0950026628號函。 二、為維持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成果,所有提出因病、蟲害、天然災害須終止並註銷造林之案件,請貴府務必審慎查核,合先敘明。 三、經核所附照片係小面積林木倒伏,如進行倒木移除、整理林地並補植,應非屬林下栽植,爰本案仍請貴府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之立場,協助及輔導○君辦理造林地補植撫育,本局可調配轄內較大苗木,供○君補植。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