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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名間鄉○○○君參加83年度獎勵造林,其造林地經法院拍賣後,繼受之土地所有權人○○○君是否負有獎勵造林之相關權利及義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5/03/20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51604670號

一、復貴府95年3月6日府流生字第09500404110號函。

二、本案繼受人(○君)倘願意繼續造林,並領得造林獎勵金,如有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情事,即負有返還造林獎勵金之義務;反之,若經徵詢繼受人,其不願意繼續參與獎勵造林,且未曾領取造林獎勵金,則其非領取獎勵金之人,依據本要點第7點規定,即不應負有造林及返還獎勵金之義務,請向原申請獎勵造林人(○君)追賠造林獎勵金。

正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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