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4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50103497號。 二、本案○○公司之土地雖於民國63年編訂為乙種工業區,但仍為田地目,故符合獎勵農地造林要點之前提下,○○公司得以其土地參與農地造林。惟參與獎勵農地造林期滿後,得否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領受獎勵金一節,仍須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植樹綠美化之……工業區……等非林業用地。免費供應苗木,不發給獎勵金」辦理。 三、是以,該公司於參與農地造林期滿後,已不具有依本要點受領獎勵金之資格,其自87年起所領受之獎勵金屬不當得利,請儘速依行政程序法相關時效規定追回。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