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5月12日北府農牧字第0950376376號函。 二、本案請先確定所有之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規定)均拋棄繼承,屬無人承認繼承之案件,並俟其選定遺產管理人,應即提報債權,以進行造林獎勵金之追償。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