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5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50141511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獎勵金1節,經查該要點並未規定應逐年計息或按日計息,爰為利業務執行,本局方決定採計1次利息,於法並無違誤,合先敘明。 三、據查本案○君領得造林獎勵金未滿1年,本局同意依經過期間,核實計算利息。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