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1月5日府農林字第0950002526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符合該條各款規定者,發給造林獎勵金。是以,本案如確屬94年度檢測合格案件,應依規核發當年度造林獎勵金。 三、至95年度部分,仍請貴府加強輔導○君繼續撫育造林地,依規辦理檢測並核發獎勵金。 四、惟本案土地經地方法院查封後,如經拍賣並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請續依本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說明三辦理。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