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12月23日府農育字第0980195354號函。 二、針對山坡地林業用地,倘地上現況為裸露地或草生地且無違規之情事者,鑑於該區位屬有實施造林之需要,宜可藉給付獎勵金方式,鼓勵民眾積極參與造林;惟林地如欲申請砍伐者,主管機關應嚴加審核,倘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基於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等重要因素,自應審酌否准或輔導相關砍伐之申請案,以期有助於加強貴縣境內山坡地水土保持,並達成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目標。 三、本案仍請貴府逕依上開原則,詳為調查事實個案卓處。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