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11月16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271172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係針對業經林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始核准之。造林人於核准範圍內完成新植造林後三個月,則由林業主管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倘符合規定者始發放造林獎勵金,故核准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造林地內不應有已成林之林木。惟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6月18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函條件之造林地,則應另案核准並依該函辦理,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