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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發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8/11/27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81742229號

一、復貴府98年11月16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271172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係針對業經林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始核准之。造林人於核准範圍內完成新植造林後三個月,則由林業主管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倘符合規定者始發放造林獎勵金,故核准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造林地內不應有已成林之林木。惟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6月18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函條件之造林地,則應另案核准並依該函辦理,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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