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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縣造林戶○○○○君之全民造林地,因遭法院拍定所有權移轉,事涉造林獎勵金追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8/12/08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81742315號

一、復貴府98年12月2日府農林字第0980151831號函。

二、本案據報全民造林地坐落貴縣元長鄉青山段○○○○、○○○○、 ○○○○地號,因遭法院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定所有權移轉,惟究本案系爭造林地之土地現況、歷年檢測紀錄及受領獎勵金為何?貴府未詳為敘明,故請貴府應先詳為查明事實為宜。

三、至今,鑑於系爭造林地地之所有人既已異動,且本案系爭造林地已受貴府獎勵長達18年,距獎勵期限20年僅剩2年,故為貴縣造林成效,仍請貴府先行徵求土地繼受人同意持續維持造林木,再予卓處。

四、倘貴府尚有疑義,仍請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提供貴府具體處理原則及相關資料過局,俾利本局研處。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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