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1月6日府農林字第0990002396號函。 二、事涉追償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造林獎勵金之利息計算疑義,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3項規定:「…;如有違背,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辦理;是以,其應返還利息之計算,為貴府欲向造林人請求返還之造林獎勵金總數乘以賠償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 =基準利率+2.14),故請貴府參酌前開原則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