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7年12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70198273號函。 二、本案據報旨揭造林人係於82年參與臺灣省獎勵私人造林計畫有案,嗣於獎勵期滿後轉入全民造林計畫,惟貴府於95年12月20日查旨揭造林人有造林面積不足之情事,並於96年即向造林人請求返還88至93年度溢領造林獎勵金。 三、有關造林獎勵金之發放,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六、七點規定辦理;惟本案系爭點為,該造林地究自何時有造林面積不足之情事?貴府應本於權責詳為查明事實;至請求返還造林獎勵金乙節,則應依前述查明結果,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請求旨揭造林人返還應繳回之獎勵金,以符行政程序。 四、另,貴府稱本案係因苗栗縣審計室核算應繳回造林獎勵金係自82年度至93年度致衍生疑義乙節,仍應由貴府先行釐清上述疑義後,再予決定是否向該審計室聲復為宜。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